2008年6月11日 星期三

自我與角色



自我與角色

「角色」的概念,讓我們將社會設想成一個由社會地位所構成的框架。於此,每一個人從小就擔任某角色,而隨著生活環境的擴大發展,進而被社會無形的附加更多重。

學習與他人相處與認同為社會化是人類成長必經的過程,一旦孩童認同大人的社會行為,則其已開始為社會認同,亦即使自己成為社會的性動物,以此為基礎建立自己性格、特質、動機、價值、意見、準則及信念。

孩童從團體的接觸而逐漸培養社會意識、社會感情、社會價值及社會理念及對於團體的忠誠,進而形成其自我內在行為之制約力量,皆出於對於社認同之結果。因此孩童期開始已進行認同社會,一直進行至青少年期,即可期待透過工作、服務或娛樂等活動中投入於他人或社會。

角色是社會文化對於某一社會地位的占有者,在其處於此一地位時,應為何種行為表現的期望。因此個人與他人互動時,彼此大多瞭解對方的角色,又其應有的角色行為。不過由於對於角色詮釋的不同,以致對他人角色期望,每每落空。

個人在扮演某一角色時,未完全依照社會期望進行時,個人是單純之感受與理解去表現。另有一種可能是角色認同出現問題,亦即未對其角色為正確的認同,甚至不為角色認同。另一方面,一個人含有多種角色,使其無法對於每一種角色皆有認識,此種角色過剩或角色飽和,每個角色表現者,會無洲依社會期望而為角色行為的表現。

解析最簡單的「自我與角色」,人類是為個體。我們從最基本的性別來談,「規趨性期待」促使”男性”與”女性”在社會體制上需對於一組「準道德義務」履行,同時,我們可以看到在文明發展過程中,兩性在「角色」扮演上的差異,進而讓立足點上的兩個性別一個站於有勢力的,而另一方則為弱勢族群。

女性從人類的文明發展歷史上一直處於被欺壓的狀態。尤其在過去,中國人認為「女子無才便是德」或法國將「服從」歸為妻子應盡的義務,都是非常欺壓和看不起女人的做法。在現今的法國法雖不再把服從歸類在妻子應盡的義務之一,每一位女公民皆有選舉權;但是,若這些女人沒有經濟上的獨立,公民自由依然是很抽象,雖然已享有投票權,所受風俗習慣的束縛減少。這種消極的自由並沒有徹底改變情況,她們仍然被關閉在臣屬的地位。即使現在男女平權的意識高漲,我們仍必須正視職業婦女所面臨的複雜問題,她們雖已獲得經濟上的獨立,但是在家庭裡的工作並不會因為經濟的獨立而減少。大多數的職業婦女無法逃避傳統的女性世界。她們既不能從社會亦不能從她們的丈夫那得到需要的幫助,以便具體地達到和男人同樣的「平等」。特別是對結婚的女人而言,她的薪水通常只能用來貼補家用。現代社會上也許有很多女性在她們的職業中找到經濟和社會上的獨立自主,不過人們卻對女性及其前途的可能性提出質疑,像前副總統呂秀蓮小姐,常被傳統價值裡的百姓稱她為「老姑婆」,即使她在經濟上不必依賴男人,但因社會以異樣的眼光對待,這件事就成為一種歧視的不平等待遇。

而為何「男性所認為的女性問題,常跟女性本身認為需要解決的問是有段距離的」,這回溯到我們從小的生活。男人很幸運地在童年時就知道,他的志向和生活目的並不相牴觸,。把陽具當做超越的象徵,他在社會上或智性上的成功賦予他男性的威望。他沒有性別角色上的衝突,要求女人達到女性化即要她成為獵物,換句話說讓女性放棄她做為有主權的獨立個體要求,促使男性成為領導者。反觀女性在小女孩時期,被教育不能大笑,不可以跟男生一樣爬上爬下,吃東西要慢嚼細嚥,講話必需輕聲細語。我們在孩童發展時期,無論是家庭或學校,意識形態下的將兩者給予不同的觀念與教育,重男輕女現象雖已不像過去般嚴重,但現實的是,它也從來沒有消失過。

工業革命後,世界的經濟與政治結構大幅改變,更改變男人與女人、丈夫與妻子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例如女人在經濟上必須依賴丈夫的薪資,對經濟資源不享有直接的支配權。女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從屬男人,參與公共事務之機會,極為有限。此使女人經常迫於經濟需要而結婚,因為女人無法賺取足夠維生的薪水,故只有透過結婚,女性才可能過著像樣的生活,此皆由社會對女性歧視所引起。在家庭生活方面,性行為與繁衍下一代皆由男人所控制,女人必須滿足男人的性需要,同時應生育並且在家照料小孩,從事家事工作,例如洗碗、烹飪、縫紉及整理家務等工作,而男人即使在家,也可不從事家事工作,因此家事就被認為是女人的天職。

女人出外工作雖可使在家庭內取得較大的經濟權力,候在勞動市場,男人與女人之間卻有薪資差異,此可能由於男女所從事之職業不同的關係。不過在國外曾有調查指出,如果男女從事於同一種職業時,女人總是處於較低的職位,這是無法否認性別歧視之存在。

● 女權運動興起
在父系結構的社會中,婦女占人口二分之一,一般家庭重男輕女,社會的經濟大權及政治權力,皆握在男人手中,婦女只好以服侍男人而生存。自從十九世紀女權運動在西方社會興起以後,婦女開始受教育,並在社會上就業,其社會地位雖略見提高,但仍遠不如男人。自第二次大戰以後,全球大多數國的婦女,始取得投票權,此對台灣而言亦不例外。

台灣自一九七○年代,呂秀蓮女士提出新女性運動以來,再經過八○年代及九十年代婦女同胞的努力,女權運動已在台灣順利開展。台灣實施地方自治以後,在縣轄市的嘉義市及高雄縣分別出現台灣地方自治史上第一位女性民選市長及縣長;在內閣方面同時也出現第一位女部長(財政部)。但在男女人口比則不成比率,表示女權運動有待加強。二○○○年政黨輪替後,女性閣員增至四分之一。其顯示,女性參政比率雖依舊少於男性,不過尚有改善空間。

女性主義與女權運動的產生,呈現了社會對基本兩性角色間的很大落差。縱觀二十世紀後,女性主義、女權、婦女基金會不斷改善、興起,依仍無法真正讓兩性獲得平等,從一向看來公平的法律也藏著不平等待遇,就夫妻財產制而言,依民法所規定之法定財產制,聯合財產由夫管理,但約定由妻管理時,其管理費用有管理權方負擔。由此可見,我國民法具有父權體制之濃色彩。近年婦女的產假、育嬰假逐漸被重視,婦女人權漸漸高漲。但試問,完全依照勞基法所發放權利之公司企業又有多少,又有多少公司在表現遵守規定下發放婦女這些假期,可是卻利用表種方式讓員工填補公司損失。更曾聽聞某些老闆在女性結婚後會暗示將來若要生小孩的話會被解聘。社會立下的法案無疑是替弱勢謀取福利,不過卻有許多雇主鑽著漏洞。女性在社會家庭地位等任何方面,都隨著時代進步而提高。但往往獲取到的改善並沒有治本的解治問題,就「育嬰假」而言,雇主利用其他方式讓員工在產後彌補之前的沒上班的時數或是扣薪水,有許多孕婦面對如此,寧可選擇上班也不願錯失薪水。

另外,在「分析層次」上,放大了政府機關、國家與國際系統。這必然是成員與體系間重要分析點,但筆者認為,就社會體系下的每個人與社會認同中所產生的自我跟認同,亦為更重要的議題。

在電影學中,有一個重要的論點,『「角色」是一個人在追求他想要的目標時所採取的所有動作』。永遠不要去設定角色性格。亞里士多德兩千年前提過,角色根本不存在。於此,可以發現在不同研究範疇中,即便是相同的詞句,也會有不一的解釋與認定。自我、角色一詞其所在領域不僅是哲學,在電影學與符號學上,或而心理學中,亦有更深遠討論的空間。

參考文獻:
導演功課/David Mamet著;曾偉禎譯,台北市:遠流,民國82年
社會與法律/蔡墩銘著:台北市:翰蘆圖書總經銷,民國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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